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·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。
英文名称:Health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a
第二条 本会隶属于中编委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,是国家事业单位依法批准成立的健康产业工作机构,非盈利性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推进健康理念,服务健康企业,提高全民健康素质。主要职能为: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康产业的调研与咨询,促进行业自律,树立企业形象,塑造品牌,推广产品,认证服务,公信力监督管理,消费维权及健康产业人才培训。
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组织和开展健康产业领域的调查与研究;运用调研成果,就健康产业发展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对策或建议;
(二)开展国内外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,宣传企业形象,打造企业品牌;
(三)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,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;
(四)组织健康领域的高层研讨、论坛、讲座和培训活动;传播健康知识,开展健康教育,提高全民健康素质;
(五)组织开展健康产品的科技研发,推广新成果,推荐新产品,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;
(六)编辑出版宣传健康产业发展的书刊;
(七)依照有关规定,评选优秀健康研究成果,杰出领军人物,优秀企业与企业家;
(八)开展其他与健康产业相关的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健康产业领域有一定影响或热心支持健康事业者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;
(三)获得本会资料的权利;
(四)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;
(五)对本会工作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,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%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。理事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、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,或在某一地区、领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,或热心支持健康事业者。理事的分布要合理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任命和罢免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财务预决算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理事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理事会职权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具有相当的组织领导能力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四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五)身体健康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报主管部门批准,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报主管部门批准,由常务理事会决订中编委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,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、常务副主任、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其具体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执行情况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组织协调本会内部办事机构、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副职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行使主任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职权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济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社会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支出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。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进行财务审计并办清与接管人员的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5年1月1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主管部门之日起生效。